在涉及回迁房的离婚事务上,应对其进行如下类型划分与处理办法:首先,若被拆毁之房产原本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那么搬迁后得到的回迁房亦应视为共同财产。对此,夫妻双方有权自行商议并决定关于此部分房产的分配方案。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提交法院裁决。法院在此基础上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予以解决:(一)若双方均主张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且自愿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的,法庭将予以批准;(二)如仅有单方向法院提请对全部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的请求,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据市场行情对涉案房屋进行估值,获准拥有房屋所有权一方可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三)若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由当事人申请协助进行房产拍卖或出售,并按所得款项进行最后的资产分割。其次,若被拆毁之房产从始至终为作为单独一方所有的财产,那么搬迁所得的回迁房亦应归于该方名下,无需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分割。再次,即使原房产并非涉案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若双方在拆迁计划中的权益平等,即双方均为受拆迁安置者,此时的回迁房便应视为共同财产,处理方式应参照前文所述第一类情形展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