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面临无法按期偿付债务以及其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全额偿还债务或显然缺少还款能力的困境时,该公司可视需要递交破产申请。所谓的“不能清偿”,即指债务人在到期债务的压力之下,由于清偿手段的丧失导致无力偿还的客观财务状况,可称之为“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即使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多于负债,倘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法院仍有理由裁定其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第一,由于资金极度短缺或是无法通过变卖财产等方式来偿债;第二,当法人代表处于失联状态且无人负责管理其财产之时,也会被视为无法归还债款;第三,在经过了法院的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的清偿;第四,长期以来陷入经营亏损并试图采取措施扭转颓势,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第五,对于导致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