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不意味着无事可做。
当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对相关当事人予以释放,并于释放后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实际执行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尚未结案且仍然需要进行进一步侦查工作的案件,同时涉及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1.什么是“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犯罪嫌疑人拟逮捕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其存在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明,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责,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未能完全防范社会隐患风险的情形下,从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而公安机关在日常调查取证过程中若发现确需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则需按照程序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相关案件资料及证据一并呈交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2.什么是“不予批准逮捕”?"不予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基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考虑,在综合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严重程度之后,做出的不对其进行逮捕的决定。
此决定并非对当事人宽大处理,反而是単为给予被申请人重新思考和改变自身行为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