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定继承过程中,同等顺位排列的
继承人理应平等地分割遗产份额。对于那些在生活上存在着严重的苦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进行
遗产分配时应给予适当的关怀和帮助。对于那些在遗产分配问题上,曾对被继承人展现出主要
赡养职责或与其长时间相处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适度偏向于他们。然而,如果没有履行
抚养义务或无法提供
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给其遗产份额或给予少量分配。如果各继承人能够协议达成共识,当然也可以放弃均等分配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