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无法就
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妥善协议,依然可以
申请离婚。对于男女任何一方启动
离婚程序而言,相关部门有权进行适当的调解工作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请求。在人民法院实际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环节;但如果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调解毫无效果的话,则应该批准其
离婚申请。当
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规定予以接受并
立案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