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依法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其结构修缮活动未能切实遵循城镇总体规划规定的前提下,从事此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修建行为,将会对现有的城乡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不良干扰,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对居民的消防逃生及出入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将这种现象统称为“乱建”。
对于那些没有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上述法规所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向其发出指令,勒令立即停止所有正在进行的工程施工。
针对那些仍有可能通过纠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带来负面影响的违规案例,相关部门须设定期限令其完成改正工作,并依规定予以相应的罚款,该罚款额度通常为建设工程总费用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的比例。
若问题已超出纠正范围,无法完全消除其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则应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拆除行动。
如有特别情况,确实无法进行拆除作业,则应依法实行实物没收或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再按照规定予以罚款,罚款金额维持在建设工程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