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有精神疾病者无意间遗失或故意抛掷了他们的个人移动通讯设备时,这个设备应该由拾获者返还给原所有者。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点是,绝大部分的有精神疾患的人士都是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无法独自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这些人员做出的任何自主决定都将是失效的。换言之,即便他们主动放弃了所拥有的产品,其产品所有权依然会保持在他的名下,这就意味着捡到物品的人们有义务将物体归还给原主人。然而,若是面临环节性精神障碍症患者在没有病症发作期间不慎丢失手机的话,那么捡到了该物品的人员在收到之后,就不必再行予以返还回去。《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