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债务互相承担责任的双方而言,如债务还有先后履约次序的话,则在启动优
先履行抗辩权时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先履行方未能充分履行自己的债务义务或者根本没有履行,那么后履行方便有权利拒绝履行申请。此外,若先履行方所履行的债务只有部分达到约定标准,这被视为部分
违约行为,同样也可申请行使优先性
履行抗辩权来拒绝他们的相应履约请求。在上述这些情况下,我们所讨论的优先履行抗辩权就发挥了关键作用,它是指:在双方均负有债务的前提下,因债务需要根据先后履约次序进行处理,因此,只要先履行方没有履行完自己的职责前,后履行方都有权利拒绝其提出的履行要求。而当先履行方履行债务的行为与契约中规定的事项并不相符时,后履行方同样也具有豁免其相应要求的合法权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