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几种形态:首先,是建立在重婚基础之上的婚姻;其次,涉及到违反了法律禁止结婚的特定亲属关系;再者,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已经患有的,被医疗领域视为不宜结婚并为之提供了相关治疗手段后仍然未能恢复健康的疾病;最后则是男女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缔结的婚姻。无效婚姻这一称谓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双方所缔结的婚姻并不具备法定结婚的条件,或者说他们没能遵守法定的结婚程序,因此,这样的婚姻也就不具有合法婚姻应有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