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我们通常不会发现赠与人与债务人并存于同一份法律文书中的情况。这其中最为直接明了的原因在于,相关条款主要体现为赠予的无偿性特征,而非有偿的商业交易。即使是存在着对价支付的内容,同样也并不意味着赠与人会因此成为合约中的债务人身份。这主要是因为,赠与行为与债务关系之间存在本质性的差异。赠与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将其所拥有的财产,以无偿的方式转让给受赠人,并且经由受赠人通过同意接受此项条款的约束。而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单向责任合同形式,其主要特点便是只有一方成员需要承担给予的任务,换而言之,即仅仅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的职责,另外一方则享受权利,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