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深入剖析。依据我泱泱华夏的法律
法规,当存在下列特定状况时,
当事人所主张退还依照传统习俗提供之聘金或
彩礼之诉求,若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符合相关条件,那么审判机关应依据事实酌情允准其请求:即(1)在举证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依法履行完结
结婚登记手续;(2)尽管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但真正意义上的婚后生活却从未真实展开过;(3)在恋爱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的支付彩礼行为,已经使支付方陷入到生活状况恶化的困境之中。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