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够直接实现财产的
过户行为。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源于婚姻关系的主体双方的平等意愿及充分协商的结果,将涉及到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权益的处置。因此,离婚协议被视为一种具有民事合同特征的法律文件,其法律约束力不容忽视。若由于履行该协议而引发争议时,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基本准则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解决。然而,只有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照相应程序设立的
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以及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才具备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因此,鉴于离婚协议本身的性质,它并没有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仅凭借离婚协议就试图单独完成财产过户事项的申请,往往会遭到拒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