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某男性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人,但在此期间却无法有效履行其抚养责任时,那么该女性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要求变更其对子女的抚养权利。若双方就此问题未能达成满意的协议,也可选择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以寻求法律援助来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夫妻离婚之后,不论是在任何时间点,只要其中一方或是双方出现了较大的生活状况变化或者抚养能力上的不足,他们都有权利提出更改子女抚养权的诉求。而对于变更子女抚养权这一事项,通常是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司法裁决来实现权利变更。倘若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法院也将会对此类情形予以支持和认可从而更改为其他合适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