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方向本院提交正式的
民事起诉书,此举旨在移送至被告居所地或其惯常居住地的司法机构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
其次,待
起诉完成后,法院将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整个审查过程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若申请书符合相应的
立案要求,本院将负责正式立案受理,同时,需将撰写完成的
起诉状送达给被告,并允许被告对此作出答辩回应。
紧接着,一旦原告收到本院关于立案的正式通知,那么他们需按规定缴纳
诉讼费用。
再次,案件会进入调解阶段,倘若在此阶段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便无需再安排进一步的庭审审判工作。
然而,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开始安排庭审事宜。
最后,法院在组织审理后,如果判定这对夫妇之间的情感关系已严重破裂,便会做出判断准许
双方离婚;
反之,若没有发现足够
证据表明两人
感情破裂,将会作出判决驳回
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