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公告程序完成之后,若有一方被宣告为失踪,那么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依法予以批准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而由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只要没有申请宣告对方为失踪人口或已死亡,例如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情形,法院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受理并针对下落不明人进行公开通告来递送相关诉讼文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