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
结婚证书后赠送的嫁妆,通常按照法律原则被视为夫与妻的
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对其所赠财物特意强调仅给予女士一人所有权,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些特定物品将不再被视作夫妇俩的共同财产范畴。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妻子在婚姻状态持
续期间所获赠与或遗产均应纳入家庭
共有财产加以考虑。具体而言:一、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以下类型的收入,应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富,并归属于夫妻共同拥有:(1)薪资、奖金以及其它形式的
劳动报酬;(2)参与生产、运营及投资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3)智慧
产权所带来的收益;(4)通过
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但在此过程中已由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位配偶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视为集体所有的财富。二、以下列举的几种类型的财产皆为一方配偶的私人财物:(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各类财富;(2)一方在遭受
人身伤害后得到的
赔偿或者
补偿金;(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注明仅为某方配偶所有的财产;(4)专门为某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当划入一方配偶私有领域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