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买房的情况,主要分为四种:第一,如果是父母中的其中一方全款出资购买,并且房子只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类房产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夫妇关系破裂进行离婚处理时,另一方并没有权力对此进行分割;第二,若在结婚前,某方父母已经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而房子只是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然后这对夫妇共同还清其余贷款,当婚姻走到尽头需要离婚时,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把房子的所有权判给登记方,赋予他们继续偿还剩余贷款的权利;而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含本金和利息)以及其所带来的升值价值,得房产者会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第三,如果一个家庭在婚后才由父母中的一方全款购买房屋,无论房子落在双方还是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通常会被判定为对双方的赠予,因此在离婚时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除非有父母在作出此项出资时的书面协议或者声明书,能明确表明此次出资仅仅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第四,如果婚后父母中的某一方只是部分出资(例如先行支付房屋的首付款),然后夫妇二人共同承担余下的贷款,最后房产落在父母方子女或夫妇二人共同的子女名下时,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房屋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父母的出资可被视为对二人的赠予,当然除非父母有书面声明或者协议表明此次出资仅限赠与某一方,不然的话分手分割房产时,出资父母方的子女可能会获得更多的财富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