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提交至法院成功
立案之后,对于存在下落不明情形的
当事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应采用公告形式将相关
诉讼法律文件进行送达,此种方式不论被告是否实际上接收到这些文书,皆以视为送达。而在此期间如被告未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出庭或是做出回应,那么法院便可依法直接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裁决。若对方的确消失踪迹超过两年之久,那么一方可从前往法院申请宣告该人士为失踪人口开始着手,随后再发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只要满足申请条件,法院通常都会批准)。如此一来,
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不仅有充分的
证据证明
离婚的必要性,同时也符合法院关于离婚的法定判决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