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罪行,乃是针对非法制作、篡改、交易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及印章的
违法行为而设立。本罪成立所必需具备的要素包括:自然客体应为社会
公共安全秩序;客观
构成要件上须体现为恶意伪造、变造以及非法购买国家机关相关公文、证件与印章的行为;
责任人必须是一般的案件主体,即凡在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
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能构成此罪;主观条件则要求
行为人的故意仅指向直接目的,
间接故意或过失并不构成
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