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对每个人的自首情况需进行单独评价,其自首行为并不必然影响到其他人是否也应视为自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机构投案,同时诚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所有罪行的,即可被认定为自首。针对此类自首者,国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犯罪处罚的权利,假如他们所犯罪行相对较轻,甚至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已经被司法机关执行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中的罪犯,如果能如实地交代出司法机关尚不了解的与他们自身有关的其它罪行,同样可以被认为是自首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