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特定对象为,直接依赖于逝者生前
赡养扶助的下列
直系亲属以及其他亲属:1.年龄已达六十周岁,或者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的父亲(包括曾
抚养过逝者并自此后继续依赖其养老的抚养人)及丈夫。2.年龄已达五十周岁,或者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的母亲(包括曾抚养过逝者并自此后继续依赖其养老的抚养人)及妻子。3.未满十六岁,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依法获得
收养批准的养子女),以及仍在普通高、中级院校(含大学专科、本科、高职、高专等)、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4.尚未过十六岁,并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工作人员生前所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仍在普通高、中级院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就读的弟妹。5.夫妻皆为在职员工,其中一方离世后,其父母如果存在需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则由逝者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另一方的父母并不符合资助条件。如若一方未从事职业且其父母无其他成年子女供养,长时间接受工作方提供的经济支持,那么当该工作人员去世之后,原单位可以将这部分无业且无其他成年子女供养的老人纳入资助名单中,然而如果无业一方
再婚,则不再享有此项资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