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中,假想防卫并不等同于正当防卫。根据相关定义,正当防卫是一种因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保护当事人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措施,这些非法侵害通常具有现实性的特征。然而,假想防卫却是在客观上并不存在真实的非法侵害情况下,行为主体出于设想或误解对他人发动攻击的现象。这种行为显然没有满足正当防卫所必须具备的现实性要件,因此在法律上被视为错误或不当的,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