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并不能等同于刑事犯罪记录,即“案底”。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而在判刑之后,才能正式形成案底。因此,刑事拘留并不代表该案件的终结,如果经法庭认定当事人存在罪行且需处以刑罚,那么当法院判决生效时,就会记录在案。相反地,若最终被宣布无罪释放,则当事人不应当留下任何案底纪录。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罚,而是针对嫌疑人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手段,旨在确保案件的正常办理,维护社会治安,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对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