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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之前公安机关是否还能办取保候审

实际上,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之前的任何时间段内,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同时,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以及罪犯所委托的律师皆有资格提出此项请求。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授予的权力,对于没有被实际逮捕或者虽然已经被逮捕但需修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令其提请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且要求其出具保证书,承诺在接到传唤时能够随时到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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