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后、
提起公诉之前的任何时间段内,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同时,被依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以及罪犯所委托的律师皆有资格提出此项请求。取保候审,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授予的权力,对于没有被实际
逮捕或者虽然已经被逮捕但需修改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令其提请
担保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并且要求其出具
保证书,承诺在接到
传唤时能够随时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