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催促
债务人偿还
债务可导致
诉讼时效的暂停或中止。具体来说,即当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支付请求时,诉讼时效将会停止计时,并自该请求被正式接受或拒绝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此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均应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并因此产生诉讼时效停滞或中止的法律效果:首先,当一个双方之间的争议文书被直接送到对方手中,且对方于文书上签署确认姓名、加盖公章,或者即便未进行上述操作但能用其它方式证明已收到该文书,则该行为将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赔偿权";其次,通过邮寄信件或向对方发送电子文档等手段表达索赔意向,并且这些文件成功地送达到或应该送达给对方,也同样视为有效的"申请支付权利”;再者,当一方
当事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且依据其自身的法定职责亦或是双方间建立了约定关系从对方账户扣除所
拖欠的款项利息,那么这一行为也会产生同样的诉讼时效停滞或中止的作用;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离世,而其
继承人或指定人通过在公开媒体,比如国家级或省级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发表公开声明,宣称曾经拥有相关诉求,那么尽管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所特别规定,但依然应遵循上述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