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完成离婚证件的办理须遵循以下详细步骤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要环节:(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务必共同拟定并签署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必须明确表达出双方对于离婚的意愿以及针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债务问题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共识。(2)提交申请和予以受理。男女双方均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书及已签署的书面离婚协议等必要文件资料,亲自前往户口所在方所属区域的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3)执行冷静期要求。自双方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30日内,如任意一方表示不愿履行离婚行为,则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时期也被称为“30天冷静期”。(4)审查与发放正式离婚证。待30日的冷静期限过去之后,从第31天起直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赴民政局办理领取离婚证的手续。所有这些程序都是为了确保协议离婚过程的公正性和平稳性,保护离婚者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