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关于子女
扶养费问题方面,男女两方既可通过自主协定自行处理这一问题;倘若无法在
离婚条约上就子女所需
赡养费用的具体数目达成共识,则将面临交由法庭裁决的法律责任。在此背景下,对于有稳定收入源泉者来讲,他们需承担的
抚养义务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总资金入账的20%乃至30%向子女生存;若需同时照顾两位或以上子女的生活,其支付定额可以适度上涨,但是限制为每个子女的赡养费升至他或她的月度总收入的50%已经是最高值了。对于没有明确的主要收入来源者而言,他们需要承担的抚养义务的总额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综合总收入,亦或是和本行业目前的平均收入水平作比较后,再参照上述的比例作出相应判断。然而,这里要特别指出一种灵活变通的情形,就是当涉及到一些特定的特殊案例时,可能会出现需要增加或降低上述比例的需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