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撤销登记所涉及之具体情况,以下为相关法律法规列举出可供参照执行的规定:其一,当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欺诈手法隐瞒实际事实以获取公司登记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其次,若有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而通过准许登记决策来满足自身私利的现象;又如,超越职权范围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等等;此外,对于那些不符合申请资质或是未达到法定条件的申请却被认定予以通过的情况,以及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还有可能撤销已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它事项等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