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领域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肇事方必须履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
同样地,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仅限于判定事故责任归属,而对于因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则并无决定权。
换句话说,交警的职责仅仅在于组织协调双方进行调解事宜,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的判决则应由法院负责作出。
这就意味着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所有的款项支付均为肇事方的自愿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