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
批捕的决定,若
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认为该决定存在错误且需要进行复议,则应在收到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撰写《要求复议意见书》。
经由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员审批通过后,将其送交至同级人民检察机关进行复议程序。
倘若在收到人民检察机关的复议结果后仍对该决定持有异议,认为需要再次复核,那么应当在此后五天内再拟就《提请复核意见书》,然后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之后,连同人民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和意见一并提交至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
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