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根据
法规规定,在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至购买者手中之前,该风险应当由出售方负责承担;而当标的物完成了交付仪式后,相应的风险责任则会转移至买方身上。然而在此期间内,如需实现风险义务的正式移交,必须满足四个必要条件:首先,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应已建立并生效;其次,卖方已将标的物交由其指定的承运商进行运输,并将其顺利递送至买方手中;再次,由于风险责任的转移关乎当事双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默认风险自货物发出之日起即归属于买方;最后,风险的转移应当以实际交付为基准。《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