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子女并不享有对相应房产进行分配的权益。
在此情况下,被作为离婚时分割的房地产项目,其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而并非子女个人所有财产。
因此,子女并无对于这些房产分配的有效权力和资格,即在法律层面上,子女对此房产并没有任何份额可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可以自行决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得的全部财产及结婚前独立拥有的财产,究竟归属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是部分独自占有,部分共享共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