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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6 11:55:05 已帮助25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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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一)在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契约,约定由该第三者承担原本属于债务人债务责任;
(二)债务人与第三方协商并签定合约,确立由第三方承接债务人的债务,但此种处理方式要求获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后方能产生效力。在此过程中,原始负债者将脱离债务关联,而该第三方向原债务人转变为新的债务人,同时原有主债务所随同的附属义务也会随之进行转让。《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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