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
离异之后,若需终止其亲生父母的探望权,符合以下情况者应视为合理且适当:
首先,若父母曾经实施过特别严重的
犯罪行为,并且这类行为产生了极具社会影响力和极其恶劣的后果,同时他们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明显的悔罪之意,理论上有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身心遭受不可逆转的伤害,那么这种情况就极其适宜结束探望权;
其次,如果父母对待未成年子女存在虐待、挟持、威胁等
暴力倾向,或者子女已经出现了严重
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那么也应该停止行使探望权;
再者,如果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表现出抛弃、歧视的态度,那么也就没有继续让他们行使探望权的必要了;
除此之外,如果父母患有未愈的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疾病,这时候父母也不能带来危险给子女;
最后,如果父母自身具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
嫖娼等恶劣习惯且屡次被教育但依然不改正,甚至还教唆子女进行
犯罪活动,那就是更要取消他们的探望权了。
毕竟,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