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而后再次主动归案的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定义。所谓的“自动投案”,意味着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虽然已经被发现,然而却没有接受过侦查讯问以及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之前,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才会有积极性和主动性自愿地、直接地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主动交代罪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