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损失与费用将无法得到其赔付或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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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若损失系由受损害方蓄意制造的交通事故所引发,那么该种情况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
其次,当被保险人自身所有的财产以及被保险的机动车辆所承载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交强险也无法对其进行赔付;
再者,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受害人的经营活动、行驶行动、内部供能设施如供电、供水、供气等暂停、中断,或导致受害人的生产设备停止运作、信息系统出现异常等所引发的损失,亦不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贬值,或由于修理后的财产价值相较之前有所降低而产生的损失等附加的间接性损失,以及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处理费等,均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