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造成人类生命损失的交通事故中,相关当事人应按照当地交警部门所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对于死亡赔偿,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死亡赔偿金,这将按照事故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以20年为期限,然而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其年龄每增长1岁则减少1年;如果是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群,则按5年的期限进行计算。其次,是丧葬费,根据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基准,并以6个月总额进行计算。再来谈谈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如果被抚养者属于未成年人,那么应该算作至十八周岁为止;而若是被抚养者无法劳动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则应算至20年之期。同样的,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抚养者,其年龄每增长1岁便减少1年;若被抚养者年满75周岁,则按照5年的期限进行计算。最后,还需要考虑到精神抚慰金以及处理丧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这些所有的费用都应当是正当而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