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员醉酒后所引发的轻微事故,将依法被认定为
危险驾驶罪,按照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会判处
拘留,并处相应
罚金。对于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话,则应当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严格规定,进行
从重处罚:(一)造成了交通事故且对事故承担全责或
主要责任,或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
逃逸,尚未构成其他
犯罪的现象;(二)驾驶员体内的血液
酒精含量达到了每100毫升200毫克以上的情况;(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这些高危路段上行驶的行为;(四)驾驶搭载乘客的营运性
机动车辆的行为;(五)实施了严重的
超员、
超载或
超速驾驶,以及没有合法驾驶资格
驾驶机动车,使用
伪造或
变造的
机动车牌照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恶劣行为;(六)采取躲避或拒绝社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阻碍社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七)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或
刑事追诉的行为;(八)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各种可能情况。《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