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一个自然月的冷却理智思考后,若有某一方依然无法接受
离婚的事实,此时便可启动法律程序通过
诉讼途径
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当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有离婚之意愿时,相关组织机构有权进行调解工作以达成共识,或可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采取调解方式作为首要步骤;但如若二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通过调解使其重归于好的话,则人民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