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对利息事项并未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在一定意义上,这类情形可视同为无偿性借贷关系。然而,一旦双方在最初达成共识的利率范围之外产生争端,可以在最高上限不得超出银行同期相同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进行重新审定。若出现任何一方逾期偿还本款的情况,其所产生的利息应当依据如下几种特殊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首先,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有对逾期借款所应支付利息有单独的规定,那么就应该严格遵循这一约定;其次,如果当事人仅仅在借款协议中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但并未涉及到逾期借款利息,此时可以借鉴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相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统一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最后,假如当事人在签订的借款协议当中,既没有对借款期间的利息做出规定,也没有提及逾期借款利息,则这种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种属于定期无息的借款,另一种则为不定时的无息借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