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根据案情的客观实际状况向法院提交公诉书的同时,亦可提出量刑方面的郑重建议,其中包括适用缓刑之诉求。如果检察院对于判处缓刑持有正面积极的看法且经过充分的调查与研究,那么法院通常也会遵循这一建议并作出在法律框架内的适当裁决。需要明确的是,检察院的建议并非随意为之,而是基于严格的法律标准和实践经验所形成的,因此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对其给予应有的重视和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