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以下两种类型的债权在其性质上是不可进行转让的:第一种是建立在个人信托基础之上的债权,以及第二种是专门为某一特定
债权人的特殊利益而设立的债权。此外,还有诸如“不作为”这类的非积极行为性质的
债务,同样被纳入不能进行转让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