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双方在离婚之后,倘若前妻想探访并且照顾孩子们,那么这样的要求是不能被随意拒绝的。所谓的探视权,是指在离婚之后,没有实际承担抚养关系的父或者母所拥有的能够探望、联系以及与未成年子女进行面对面的会谈以及短期内共同生活的权利。以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父母对于子女的探视权,其实就是亲权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