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先生执意要求离婚,而您本人并不愿意离婚这一情况。当我们处理这种夫妻关系问题时,在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流程中,我们的当事人必须明确向人民法院展示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若有任何一方坚持提出离婚请求,他们有权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过程中,义务上需进行适度的调解工作;但若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那么调解可能将变得无效,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准许他们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