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之间,他们有权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任何财产及其婚前所得的财产,将其划分为各自所有、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在签署该协议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首先,这份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只能是夫妻其中的某一方或者两者共同合法拥有的各项财产;其次,双方在达成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基于完全的自愿原则,且任何一方都不得借机采用欺骗、欺瞒、压迫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更不能趁对方处于困境时乘势威胁;最后,婚前财产协议中的条款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观念,即不可以回避法律,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良好习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