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所产生之
债务在财产持有人逝世之后,应运用其遗留下来的财产来进行偿还。
通常情况下,
婚前债务之类都被认定为是
个人债务层面的问题,因此
债权人并没有权力向
债务人的合法配偶提出相关债权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