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严格执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等地位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按均等原则处理。
然而,由于有经济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其应尽的扶养责任,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其应得的份额将被削减或减少部分。
因此,对于没有完全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降低其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