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
犯罪者企图
欺诈获取信贷资金的行为,通常会被视为有意违反了
贷款诈骗罪或
骗取贷款罪中的相关规定。在此方面,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
犯罪行为进行详细的剖析和解读。
首先,对于
骗取贷款行为的认定,司法界采取以下四项规定作为
立案追诉的依据:(1)以欺瞒手段获得的贷款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2)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3)虽然没有达到前述金额的上限,然而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多次发生;(4)此外,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还会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然后,如果有人故意以
非法占有的意图,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即至少两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将会按照贷款诈骗罪来
定罪量刑。
司法机关将根据以下六种情况进行判断:(1)捏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行为;(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行为;(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4)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行为;(5)借助其他手段实施诈骗的行为。
总而言之,对于各种形式的欺诈贷款活动,我国法律都给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广大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