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持有的异议,不应以拒收方式处理。针对此类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收到事故
认定书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其次,也可以选择直接将申请提交至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议。无论是上述哪一种途径,您都需要在复审申请中清楚地注明您的复核请求、相应的理由以及关键性的
证据支撑材料。《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