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善意取得并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遗失物是不适宜纳入善意取得范畴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有权人或其它相应权益所有者享有对遗失物的追索权。
当遗失物经过转手成为他人所有,原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亦可从知晓或应当知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
然而,若受让人通过公开竞拍或是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商人购买所得遗失之物,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支付给受让人原支付的价款。
当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款项之后,即可向无处分权人进行追偿。
对于善意取得的动产而言,其原有权利将随之消失。
但值得注意的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之时已经明了或者应该明了该权利的存在。
二、盗窃赃物并未得到善意取得法条的认可。
参照民法典中的有关遗失物规定,遗失物尚且无法彻底地实现善意取得,由此可见,盗窃而来的赃物也不能过于轻易地采用善意取得的法条。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那些无意购买却从市场或者商店合法获取的赃物,仍应视为获得了所有权。
但倘若失主已经慷慨解囊想要收回原来的物品,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允许。《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